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
導讀: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情況。在事故率比較高、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,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,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
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
關于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,最終沒有對機動車貶值損失的賠償做出規定,主要原因在于我們認為任何一部法律、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出臺,均要考慮當時社會經濟發展情況,綜合予以判斷。目前我們尚不具備完安全支持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。
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
一、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,但仍存在較多爭議。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,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。
二、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情況。在事故率比較高、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,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,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。
三、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范,建立機構在逐利目的的驅動下,對貶值損失確定具有較大任意性。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。這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,加重親群人的負擔。
四、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。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陳述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的涌入法院,不利于減少糾紛。
綜合以上考慮,目前我們對該項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,傾向于原則上不賠償。
聲明:本文源自網絡由北京交通事故律師網整合整理,如本站文章和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,請作者及時聯系本站,我們會盡快處理。